一、项目信息
采购人:******服务中心
项目名称: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缴文书邮寄采购项目
拟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的说明:
标的名称: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缴文书邮寄
数量:1
预算金额(元):100000
单位:项
货物或服务的说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缴文书邮寄采购项目为按实际工作需求,根据国家邮政法的相关规定,通过EMS国内特快专递方式将收缴文书送达至各收缴单位。
拟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的预算总金额(元):100000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说明:(一)因货物或者服务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的;
具体说明:1.《国家邮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机关公文寄递管理的通知》(国邮发[2015]1号)明确了“国家机关”及“国家机关公文”的定义:“主体方面,制作主体包括各级中国共产党和民主党派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内容方面,仅限国家机关基于联系事务、指导工作、处理问题等公务活动而制作的书面材料;形式方面,一般具有特定的文体与格式,加盖国家机关公章。”依据该条款,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缴文书属于国家机关公文。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五条“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2015年国家邮政局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机关公文寄递管理的通知》(国邮发〔2015〕1号)第一条“邮政企业以外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的相关规定要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缴费通知单》、《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催费通知单》属于国家机关公文,应当通过邮政企业寄递至收缴单位。故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缴文书邮寄工作只能由邮政企业寄递至收缴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明确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条件为:“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明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是指因货物或者服务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作为本项目供应商,地址为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长江路271号五层。
二、拟定供应商信息
名称:******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
地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长江路271号五层
三、公示期限
2024年10月17日至2024年10月24日
四、其他补充事宜
公示期限:2024/10/17至2024/10/24
五、联系方式
1.采购人信息
联 系 人:采购工作领导小组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太原街140号
2.财政部门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3.采购代理机构(如有)
联 系 人:王家祥
联系电话:0411-******-805
联系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滨河街60-1号新星星海中心A座12层1号
六、附件
专业人员论证意见(格式见附件)
附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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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证会专家综合意见.pdf (802.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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